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879 证券简称:理工宇龙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理工宇龙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理工宇 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或参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新增或减持对外股权投资;
(三)购买或处置重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须遵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逐级审批、集体决策的原则。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单独进行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的投资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经审计或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六百万元;
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六十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