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879 证券简称:理工宇龙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为“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理工宇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 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购回本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司的股票: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购回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购回
股票的活动。 股票的方式。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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