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4878 证券简称:ST 华尊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华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华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华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除依法或者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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