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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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74 号
关于对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顺农业), 住所
地: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对俄绿色产业出口加工园区。
苏忠菊, 女, 1949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时任董
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中顺农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你公司存在借款纠纷, 于
2021 年 5 月、 6 月及 11 月向黑龙江省饶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
求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2,770 万元及相应利息,占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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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80.33%, 你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 6 月 22 日及 11 月 8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未
及时就涉诉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补充披露。
中顺农业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行为, 违反了《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四十七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苏忠菊,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
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顺农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苏忠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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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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