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4795 证券简称:鑫玉龙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收到公司股东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新疆宜信”)与青岛浩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12 日,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玉龙”或“公司”)股东新疆宜信与青岛浩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新疆宜信自愿将其直接持有鑫玉龙公司 1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委托给青岛浩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有
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 方 (委托方) : 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94350R
乙 方 (受托方) : 青岛浩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C57CKK5G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鑫玉龙公司股票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29年 12 月 31 日,委托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表权委托协议。
公告编号:2025-026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5)代为行使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仍拥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委托股份数量自动相应调整。
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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