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792 证券简称:贝博电子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和《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披规则》及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
照《信披规则》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披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按照《信披规则》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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