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781 证券简称:新生活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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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广西新生活医养健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为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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