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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5:31:28 股吧网页版
清鹤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4762 证券简称:清鹤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为了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科研骨干,鼓励和稳定对公司发展具有核心作用的员工,经公司管理层的推荐,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陈寅寅、王晓楠、舒荣涛、钱斌斌、卢道兴、王增争、龚恒宇、许珊、任晓冬、张文超、徐铁、邓龙飞等 12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该议案内容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上述核心员工提名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
见,截止公示期满,未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核心员工名单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核心员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明显损害挂

公告编号:2025-031

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12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公示情况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披露了《激励计划》(公告编号:2025-023)、《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等相关公告。根
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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