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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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40 号
关于给予北京凡星光电医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凡星光电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星医
疗”), 注册地: 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 9 号 2 号楼 5 层 501-504
室。
董国庆, 凡星医疗董事长。
经查明, 凡星医疗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挂牌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5
年中期报告,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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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十一条、 第十三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凡星医疗董事长董国庆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凡星医疗和董国庆提出以下
申辩理由: 2025 年 8 月, 因网络黑客攻击导致公司计算机系统
内的财务数据无法使用,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2025 年中期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后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恢复了系统数据。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 凡星医疗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了
一定补救措施恢复系统数据, 并于 10 月 28 日披露了 2025 年中
期报告, 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
律处分实施细则》 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第 6.2 条、 第 6.3 条,《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七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北京凡星光电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
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国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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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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