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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1 18:09:21 股吧网页版
邦普刀具: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1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575 号 中海国际中心 J 座 18 楼 邮编:610000
18F Tower J China Oversea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575,Jiaozi Ave
High-tech Zone, 610000, Chengdu, Sichuan, China

Tel: +86 28-87039931 Fax:+86 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0)法意字第 320 号
致: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张硕之律师、杨曦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 时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列明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020 年 5 月 8 日 10:00,本次股东大会于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 998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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