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4732 证券简称:雄汇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
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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