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730 证券简称:联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 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 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深圳 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
资源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追 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投资有价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委托理财。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目的在于公司取得综合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公司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审查、批准,以及
对投资项目运作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
权益为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
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30%以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内,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八条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相关部
门应向总经理、董事、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方案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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