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730 证券简称:联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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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份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违法或违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所认缴的股金;
(三)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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