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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5:32:13 股吧网页版
联君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730 证券简称:联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深圳市联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监管机构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若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视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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