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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9 16:26:33 股吧网页版
天茂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电话:(86)531-81663606 邮编:250 00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0240906001 号
致: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新材”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胡琦秀律师、董慧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天茂新材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天茂新材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4)。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6日15: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15:00—2024年9月6日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30日。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456,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456,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37%,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参
与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李文泉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一)审议《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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