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720 证券简称:闽瑞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的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应当合法、谨慎,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原则上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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