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720 证券简称:闽瑞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的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
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
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
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
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
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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