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4701 证券简称:鑫考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鑫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鑫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鑫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鑫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五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时间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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