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华夏矿安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0991983T。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3层130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服务,为员工创造发展机
会,为社会创造效益,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企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养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物业管理;固体废物治理;货物进出口;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唐茂伟 54,495,000 90.825 货币
唐茂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