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4679 证券简称:恒润汽车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恒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二审判决)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做出的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恒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恒润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
公告编号:2025-03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4 月 6 日被告 1 与原告签订《国内采购代理协议》,协议约定:
原告根据被告 1 的委托,从其指定的国内供应商采购货物,并提供垫资代采服务,垫资账期为 3 个月,垫资服务费计算方式为货款年化 7.2%即年利率 7.2%、以原告支付货款当日为服务费结算日并支付一个月垫资服务费,被告 1 需按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支付到期款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按 15%的年化利息
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以保证人身份对被告 1 所负的
合同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及内容与被告 1 的所负义务相同。
2021 年 7 月 6 日原告垫资 5000 万元到期前,2021 年 7 月 2 日,被告
1 向原告提出延期到 2022 年还款申请。原告与被告 1 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签订债务偿还协议,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作为该协议的连带担保
人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确定: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被告 1 欠原告人
民币伍仟万元(¥5000 万元)本金,服务费贰佰陆拾捌万元(¥268 万元),被告 2 作
为共同连带债务担保人进行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 2 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
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壹仟万元(¥10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28 日向原告支付了服
务费和利息肆佰玖拾捌万叁仟陆佰捌拾参元陆角捌分(¥498.368368 万元),2023
年 12 月 29 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捌拾万元(¥80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部分 2,000,000 元(已归还部分冲抵本金) 2、本案上诉费由弘湘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5-030
诉讼理由:
1、恒润汽车科技公司与弘湘公司于 2021 年 4 月签订的《国内采购代理协议》
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国内采购代理协议》,案涉款项系弘湘公司
的控股股东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 2021 年 4 月 6 日
与恒润汽车科技公司、湖南海润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意向协议》提供的扶持资金,恒润汽车科技公司、恒润汽车公司与弘湘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2、案涉法律关系是基于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恒润汽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弘湘公司系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润汽车科技公司、恒润汽车公司与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也明确了要支付相关款项由子公司与其衔接,可以证明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
3、因《国内采购代理协议》无效,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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