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672 证券简称:瑞邦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7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 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
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
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
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情况制定公司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决策制定或修改分配政策、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其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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