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672 证券简称:瑞邦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7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 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
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主动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主动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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