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672 证券简称:瑞邦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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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会
制度》,表决结果:7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
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瑞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司章程》、本制
度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
第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
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八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如未聘请律师对上述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则本制度关于律师出席股东会履行相关职责的规定不需执行。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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