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4653 证券简称:汉宇钟表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湖南汉宇钟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汉宇钟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湖南汉宇钟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汉宇钟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如
涉及)。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预约情况按时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传递、发布的程序:
(一)当报告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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