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4650 证券简称:之维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之维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之维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成都之维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六)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将盖有董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3 日
将董事长签署或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五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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