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4607 证券简称:祥云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湖 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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