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4607 证券简称:祥云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祥云(集团)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企业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
本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回避制度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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