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
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的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运用的筹划、资
产投资、日常运营有关的如下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公司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的决策和披露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第三条规定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四条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将应由其决定的部分交易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和适用决策程序。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五、六、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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