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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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协调股东之间的不同意见、观点乃至纠纷;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平;
(三) 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享有的权利:
(一)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授权,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报告或说明;
(三)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四)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 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 在其任职期间,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八)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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