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4593 证券简称:开维信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公告〔2025〕186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1号)及《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或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挂牌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计收购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其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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