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5:31:32 股吧网页版
开维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4593 证券简称:开维信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公告〔2025〕18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及单笔担保额由股东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反担保。对外担保决议作出后,需在 2 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六)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七)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其金额不应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A 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 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 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 被担保人最近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