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4593 证券简称:开维信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自身的承诺管理,规范公司承诺订立、履行、变更、豁免等全流程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挂牌、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收购、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涉及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权益保护等重要事项,向公众投资者、监管机构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承诺及具体履行方案,且承诺内容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承诺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可量化、可核查的履行标准;
(二)履行时限清晰,不得约定“无明确期限”或“视情况而定”等模糊表述,确需长期履行的,应明确阶段性核查节点;
(三)承诺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其他已生效承诺冲突;
(四)公司应在承诺作出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承
诺文本、履行计划、约束措施及监事会核查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承诺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同时明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具体约束措施,并与承诺文本一并披露。约束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现金补偿:按承诺涉及金额的 10%-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按实
际损失金额赔偿;
(二)股份约束:若涉及股份相关承诺,承诺期内锁定对应股份,未履行承诺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转让或用于质押;
(三)权限限制:未履行承诺期间,自愿放弃在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四)其他具有可执行性的约束措施,且不得低于监管规则要求的最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被收购的,收购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与收购报告书一并披露。
在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
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公告编号:2025-040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原承诺方继续履行或由收购人书面承接,具体承接安排及责任划分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六条 承诺事项涉及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在承诺披露
时,明确披露所需审批的具体名称、当前进展及预计取得期限;若预计无法取得或取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应同时披露以下补救措施:
(一)替代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二)对公司经营及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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