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4584 证券简称:蒙德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加强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审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计划的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和条件;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
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且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公司应将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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