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4584 证券简称:蒙德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股东会会议登记册上签名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其确认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本规则以及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授予董事会特定事项的审议批准权限。
对超过《公司章程》、本规则及股东会决议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审议批准权限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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