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5〕 3 号
关于对北京中科芯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中科芯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科芯元) , 住
所地: 北京市万柳中路六号院四号楼 1 层 101。
张星炜, ST 科芯元董事长(2024 年 9 月至今) 、 时任董事会
秘书(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 。
孙平军, ST 科芯元董事会秘书(2024 年 10 月至今) 。
李丽, ST 科芯元时任董事长(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9 月) 。
经查明, ST 科芯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8 月 19 日, ST 科芯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股东汤世生、 薛迪、 梁赓、 殷越返还抽逃出资, 并于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诉讼服务告知书, 涉案金额为 25,966,760.30
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74%。
2024 年 4 月 1 日, ST 科芯元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科软件有限
公司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中科软件集团有限
公司返还欠款, 并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涉案金
额为 19,561,130.39 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23%。
针对上述情形, ST 科芯元未及时进行披露, 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2 月 27 日补充披露。
ST 科芯元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星炜、 董事会秘书孙平军、 时任
董事长李丽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
下决定:
对 ST 科芯元、 张星炜、 孙平军、 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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