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562 证券简称:陆海环保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 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陆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非公开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
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或募集资金的相关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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