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4557 证券简称:雨田润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
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
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转
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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