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538 证券简称:聚智未来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定向或非定向增
发、配股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并在股转系统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的使用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产品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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