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538 证券简称:聚智未来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公司或主要股东(持股 5%及以上)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公司或主要股东(持股 5%及以上)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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