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536 证券简称:金诺佳音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拟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上述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诺佳音国际文化传媒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作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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