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4534 证券简称:曼恒数字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并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法》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消极条件为不得具有下列任意情形之一:
(一)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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