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14
公告编号:2026-053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
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裴兴星、孙晓丽、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 号)
收到日期:2026 年 10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裴兴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孙晓丽 董监高 曾任财务总监
李娜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主要内容
(一)违规事实:
1、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6 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公告编号:2026-053
2、公司未合理计提预计负债,未准确认定关联方导致相关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未按规定披露主要银行账户冻结、不动产被查封等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3、裴兴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孙晓丽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负有责任,李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6 年中期报告、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裴兴星、孙晓丽、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诚恳接受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并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今后将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及时、审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8号)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6-053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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