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1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 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七条 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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