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黑龙江度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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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度弛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关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度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鑫鑫龙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 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及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仅供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 年4月27日审议
通过了《提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 会 于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黑
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26 年5月
20 日上午10: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法定
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共计28,72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83.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6年 5月 13日权益登记日的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即: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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