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9:44:25 股吧网页版
鑫鑫龙鑫: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节省与挂牌相关的成本和资源,以及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经董事会慎重研究决定, 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25 年 12 月 01 日,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
二、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 承诺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宜,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承诺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含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会的股东和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
项股东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

公告编号:2025-033

参加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或参加股东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的成本价格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孰高为参考,具体回购价格以双方协商并签订的回购协议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起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异议股东申请股份回购申请有效期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一个月以内。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送达(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司。
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1)经异议股东签字/盖章的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3)异议股东历次交易公司股票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开户证券营业部盖章)。
4、若异议股东未在接受股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按指定方式提出回购申请,则被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3

(七) 承诺期限

承诺开始日期: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

承诺申请有效期:异议股东申请回购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公司提交股份回购申请。

承诺履行期限:在回购对象按照本承诺要求提出回购申请之日起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回购。

(八) 争议调解机制

因本权益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本权益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通过友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