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6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份冻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股东裴兴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春芝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948,129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1.5341%。在本次冻结的股份中,3,232,929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715,2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18 日止。
(二)本次股份冻结的原因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范玲申请执行裴兴星、刘
春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裴兴星、
刘春芝在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股东裴兴星先生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部分股权冻结的申请,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人裴兴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黑
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7 日作出(2023)黑 06 执 612 号之
七执行裁定,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裴兴星在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高管锁定股 17,586,500 股、质押的无限售流通股 6,000,000 股及质押的高管锁定股 1,000,000 股。
公告编号:2025-003
(三)股份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司法冻结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冻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份冻结所涉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裴兴星
是否为控股股东: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25,301,700、73.9167%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18,586,500、54.2989%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7,715,200、22.5393%
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10,948,129、31.9840%
股份被限制权利的历史情况
股东裴兴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000,000 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20.4499%,该次股份质押为公司向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
款提供的质押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股东姓名(名称):刘春芝
是否为控股股东:否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3,232,929、9.4447%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3,232,929、9.4447%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3,232,929、9.4447%
三、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5-003
(一)《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权益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5 日);
(二)《限售股份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5 日);
(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黑 06 执 612 号
之七。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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