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9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龙鑫”、“公司”)于2025年1月9日通过企查查自查获悉,公司因与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黑0102执8198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兴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发布日期为2025年1月8日。
二、进展情况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裴兴星在知悉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后,积极与执行申请人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举证公司已于2024年10月同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不应当存在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形。
经核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审理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案件时,未经核实我公司已同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的既定事实,导致本次限制高消费裁定出现失误。
鑫鑫龙鑫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执行的(2024)黑0102执8198号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已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
公告编号:2025-002
公司达成和解,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现无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兴星先生因此案被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情形已消除。
三、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4)黑0102执8198号;
(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