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份冻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股东裴兴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春芝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534,629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83.3615%。在本次冻结的股份中,21,819,429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6,715,2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12月 12日起至 2027年 12月 12 日止。
(二)本次股份冻结的原因
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 06 执 612 号之五《执行裁定
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范玲申请执行裴兴星,刘春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裴兴星、刘春芝在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85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裴兴星、刘春芝在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
2、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公告编号:2025-001
3、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24年 12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12月 12 日止。
(三)股份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司法冻结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冻结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份冻结所涉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裴兴星
是否为控股股东: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25,301,700、73.9167%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18,586,500、54.2989%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25,301,700、73.9167%
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28,534,629、83.3615%
股份被限制权利的历史情况
在本次司法冻结之前,股东裴兴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000,000 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 20.4499%,该次股份质押为公司向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的质押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股东姓名(名称):刘春芝
是否为控股股东:否
所持股份总数及占比:3,232,929、9.4447%
限售股份数及占比:3,232,929、9.4447%
公告编号:2025-001
累计被限制权利的股份数及占比(包括本次):3,232,929、9.4447%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前 100 名无限售流通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 06 执 612 号之五《执行裁
定书》。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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