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0
公告编号:2023-010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2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向黑龙江省人民检查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于 2023 年
1 月 27 日收到《黑龙江省人民检查院群众信访答复函》 :“由于此案件疑难复杂,目前仍在审查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2022 年 12 月向国家银保监局提出案件复查申请,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收
到《银保监会信访答复意见书》银保监信复[2023]6 号: “在申请复查时,提出了对工商登记资料虚假问题提交了新的证据: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6]149 号鉴定书”按照审查流程,此新证据,需要黑龙江省局先做审查”。
2023 年 2 月 8 日我司收到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对“中信案件违法放贷款
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卧公(刑)立字{2023}2 号,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公告编号:2023-010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兴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志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前身大庆鑫鑫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信哈银保字第 151101040-6 号),为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 28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尽管公司与该笔贷款的其他担保方签订了免除代偿责任的《协议书》,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裴兴星先生、刘春芝女士二人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以其自有财产无条件承担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但如果该公司到期未能及时偿还该笔银行借款,公司仍有可能会承担部分清偿责任,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后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依法撤销第四项判决中上诉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项,改判驳回对上诉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即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本金 2800 万元利息 1683128.60 元(计
算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并以 2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起,按
合同约定标准,年利率 8.97%,继续计算至案涉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律师费 30000 元责任;
2. 上诉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新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不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90215.6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公告编号:2023-010
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3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黑 01 民初 472 号),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大
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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