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作出的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河南羲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河南羲和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10:
00 时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藤路藤松里羲和 Z 创园 28 层会
议室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志涛女士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45,583,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8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
关资料,经核查确认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一名股东代表与公司监事、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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